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要求,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文件,本项目穿越大辽河(浑河),根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本工程可研报告报批前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省水利厅审查同意。 后附相关法律、规范部分条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在河流上修建工程,要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流域面积大于5000平方公里的大型河流上,由省审核;在流域面积介于1000至5000平方公里之间的中型河流上,由市(地)审核;在流域面积小于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上,由县(区)审核。跨市(地)、县(区)工程,由上一级审核。 第二十条 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批。 1.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文章分类:
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