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划红线,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划重点!!

来源:水利部网站

20218月17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职能。

《条例》有如下亮点:

强化了村(居)委员会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条例》第七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可以将水土保持纳入村规民约;发现水土流失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破坏水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应当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把预防保护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条例》对禁止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重点管理区域、二十五度以上坡地管理等作出了严于上位法的规定。

为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履行生产建设全过程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义务,《条例》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类和编制要求、方案审批、修改和重新报批的情形、方案效力等作出了规定,并要求实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生产建设项目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条例》分别对北部低山区和中部丘陵区、南部及东西部沿海区的分区治理措施、城市市区治理措施和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等作出了规定。进一步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治理的主体责任。《条例》依法明确了治理主体,同时规定实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生态效益补偿等制度。

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工作,《条例》依法从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明确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及监测重点、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和监测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等情况跟踪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等监督检查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加大处罚力度,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对部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罚则。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

八类区域禁止取土挖砂采石

水土保持重在预防保护。对于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应当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把预防保护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条例》明确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的主要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和植树种草等措施,扩大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利用;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条例》对禁止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重点管理区域、二十五度以上坡地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三)严重沙化区;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

(五)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

(六)海岸带严格保护区域;

(七)湿地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上述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水土保持实行“三同时”制度

为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履行生产建设全过程的水土流失治理义务,《条例》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类和编制要求、方案审批、修改和重新报批的情形、方案效力等作出了规定,并要求实行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

《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同时,《条例》还依法强化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弃土弃渣和弃渣场管理。

明确“东、西、南、北”分区治理措施

根据本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特点,《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水土流失治理原则,分别对北部低山区和中部丘陵区、南部及东西部沿海区的分区治理措施,城市市区治理措施,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北部低山区和中部丘陵区应当以水源涵养、水质维护、土壤保护为主,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沟头防护、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加强坡耕地、侵蚀沟道、荒山荒坡等综合治理。

南部及东西部沿海区应当以防灾减灾、保护沿海地带生态为主,采取集蓄利用、径流排导、水系沟通、增加植被覆盖、植被防护等措施,加强河道沟渠、荒滩、湿地等综合治理。

城市市区应当采取植树、种草、固坡和雨水蓄渗、雨水洪水利用等措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防止河道和管网淤积。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治理的主体责任,依法明确了治理主体,同时规定了实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生态效益补偿等制度。

将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制度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信用监管或者惩戒。

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根据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方案技术评审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将其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水土保持“黑名单”。

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公开期限均为1年,“黑名单”公开期限内市场主体再次发生列入“两单”情形的,公开期限延长2年。对列入“两单”的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确定的监管措施实施信用惩戒,涉及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对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记录良好、三年内未被列入“两单”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享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确定的激励或褒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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